西沙邮轮退订说明

发布于2026-04-28 10:37:58

一、 旅客原因申请退订(游客违约)

如因个人原因取消行程,将按申请时间扣除船票损失费:

  • 出发前 21 天及以上:扣除票价的 15%

  • 出发前 14–21 天(含):扣除票价的 30%

  • 出发前 7–14 天(含):扣除票价的 50%

  • 出发前 7 天以内:扣除票价的 80%

  • 出发前 24 小时内或未登船:扣除票价的 100%

注:损失费仅针对邮轮船票,不包含自行预订的机票、住宿等费用。

二、 邮轮方原因取消(非不可抗力)

如因邮轮公司非天气/军事等因素无法履约,处理如下:

  • 开航 72 小时前通知:全额退还已付船票金额。

  • 开航 72 小时内通知:全额退还船票,并按以下标准额外支付违约赔偿金:

    • 72 小时内通知:赔付 300 元/人

    • 48 小时内通知:赔付 500 元/人

    • 24 小时内通知:赔付 800 元/人

三、 不可抗力因素取消(天气、军事等)

如遇不可抗力(如台风、军事管控等)导致无法成行:

  • 退款方案:全额退还旅游费用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• 顺延方案:旅客可申请顺延至后续航次,重新进行登记排序并签订新合同。


特别提示: 旅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或因第三方侵害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,邮轮方在尽到警示或协助义务的前提下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