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沙邮轮退订说明
发布于2026-04-28 10:37:58
一、 旅客原因申请退订(游客违约)
如因个人原因取消行程,将按申请时间扣除船票损失费:
出发前 21 天及以上:扣除票价的 15%
出发前 14–21 天(含):扣除票价的 30%
出发前 7–14 天(含):扣除票价的 50%
出发前 7 天以内:扣除票价的 80%
出发前 24 小时内或未登船:扣除票价的 100%
注:损失费仅针对邮轮船票,不包含自行预订的机票、住宿等费用。
二、 邮轮方原因取消(非不可抗力)
如因邮轮公司非天气/军事等因素无法履约,处理如下:
开航 72 小时前通知:全额退还已付船票金额。
开航 72 小时内通知:全额退还船票,并按以下标准额外支付违约赔偿金:
72 小时内通知:赔付 300 元/人
48 小时内通知:赔付 500 元/人
24 小时内通知:赔付 800 元/人
三、 不可抗力因素取消(天气、军事等)
如遇不可抗力(如台风、军事管控等)导致无法成行:
退款方案:全额退还旅游费用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顺延方案:旅客可申请顺延至后续航次,重新进行登记排序并签订新合同。
特别提示: 旅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或因第三方侵害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,邮轮方在尽到警示或协助义务的前提下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
